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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06月20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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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全国各省市均加快工程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推进创新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中心管理,在总结工程中心建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厦科联[2013]29号)进行修订,以促进我市工程中心发展,壮大工程中心队伍,推动我市创新体系建设。

二、工程中心申请条件:

(一)具有领先的研发能力、技术水平和设备等基础条件,所从事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活动符合国家和我市的技术政策及产业政策,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能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

(二)工程中心重点依托企业建设。依托企业建设的,企业应是资格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通过认定的创新型(试点)企业,生物医药类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依托高校建设的,应依托专业院系,每个院系已建的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不再认定为工程中心。依托科研机构建设的,科研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已建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不再认定为工程中心。

(三)工程中心应组织体系完善,制度健全。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内容、未来发展目标和规划、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能提供培训、咨询、测试、分析等对外开放服务。

(四)工程中心的建设期一般为3年,筹建开始即要设立专帐核算,申请时须完成筹建。依托生物医药类、软件类企业建设的工程中心,近三年研发支出分别不少于600万元、1000万元,科研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500万元。依托其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设的工程中心,近三年研发支出不少于1000万元,科研用房不少于5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600万元。

(五)申请单位应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不少于2项或项目立项取得市级及以上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不少于300万元。近三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2项,已有至少2项科技成果成功转化并实现经济效益,创新绩效显著。

(六)工程中心总人数应不少于30人,主任近三年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应有3名以上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和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近三年拥有不少于3项科研成果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七)工程中心应开展对外开放共享服务。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使用财政资助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申报工程中心前已纳入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协作共享平台,并为3家以上非关联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三、工程中心认定程序

(一)申报。

(二)调研评审。

(三)联审公示。

(四)行文批准。

四、工程中心评估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绩效评估通知,工程中心报送评估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委托专业机构负责评估材料审核、评估会议组织等相关事务性工作。评估结果公示5天。

五、工程中心评估等级

(一)评估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估得分75~85分(不含)为良好;

(三)评估得分60~75分(不含)为合格;

(四)评估得分低于60分(不含)为不合格。

六、扶持政策

(1)新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经市主管部门推荐上报获得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中心:省市级工程中心,一次性无偿资助100万元。国家级工程中心,一次性无偿资助1000万元。

(2)通过绩效评估的工程中心,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评估良好的工程中心,给予20万元无偿资助。评估优秀的省市级工程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无偿资助。评估优秀的国家级工程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无偿资助。

七、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工程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依托单位主动提出取消的;

(二)未经批准不参与评估的;

(三)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依托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的;

(五)依托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

八、咨询方式

可拨打市科技局体系创新处电话2035277、2032205进行咨询,也可以微信关注“厦门科技”微信公众号或者登陆市科技局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附件:关于印发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6〕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