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创新型省份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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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要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5月30-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组织召开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对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行了全面动员部署,吹响了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号角。深圳、上海、北京等创新型先进城市连续出台重大举措。6月,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城市正式获批。省委、省政府也于近期陆续发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闽委发〔2016〕14号),部署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因此,有必要借鉴兄弟省市做法,出台促进科技创新的新举措。
二、主要内容
《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科技创新二十五条》全文共25条,主要涉及改革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夯实科技创新基础、建设创新改革高地、加强科技供给、提升创新创业软实力等六个方面。
(一)总体考虑
《科技创新二十五条》以“激发全社会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和动力”为核心目标,瞄准关键领域、重点环节,力求在“为企业创新加油、为产业转型发力、为科研创新松绑、为经济发展提速、为人民大众谋福”五个方面出实招,为厦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能。
(二)主要目标
《科技创新二十五条》立足充分发挥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两岸知识产权经济发展试点、科技服务业区域发展试点等创新支撑载体作用,着力先行先试,提出了到2020年全社会科技研发(R&D)投入占GDP的比重达到4%,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5%,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18件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例达到70%,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100亿元,进入国家创新型城市前列,到2025年建成国家科技强市的目标。
(三)主要创新点
《科技创新二十五条》充分吸纳了各单位、各界代表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关于“注重‘引进’与‘本土’并重、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与兼顾高校院所利益并重”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加强了与现行政策的衔接、大胆提出了突破现行体制机制的一些措施,增强了各条款的可操作性,突出了对企业的精准扶持。有重大突破的内容主要体现在:
(1)深化科技管理机制改革,优化科技项目申报体系,让科研人员从繁琐的表格中解放出来;完善科技项目的评价机制;增强项目单位的研发自主权,赋予项目承担单位经费预算调整权;科技资金中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试行科技经费切块下放,由医疗机构、高校院所自主安排。
(2)改革高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激励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改革绩效工资制度,科研人员职称评定试行“以聘代评”。
(3)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权。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收益权比例提高到最低70%;明确担任领导职务科研人员可获得成果转化的股权和现金收益等。
(4)鼓励科研人员的双向流动,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为其预留三年的创业期,返回原单位时接续计算工龄,待遇和聘任岗位等级不降低。
(5)实施激发国有企业创新动力的收益分配制度,试行国有企业对重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股权和分红激励。
(6)实行“普惠与重点支持”相结合的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予以分类扶持;加大政府对本地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支持力度。
(7)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创办新型研发机构,试点登记为无经费、无编制、无级别的事业单位;鼓励收购、并购国内外优秀研发机构。
(8)实施人才编制的机动管理;鼓励研发团队聘用高水平管理创新人才并给予薪酬补助。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0月27日